发布时间:2017-10-26 15:31: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偷拿家庭成员的现金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察几个方面因素:其一,其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盗窃罪的构罪条件;其二,该“家庭成员”是否属于法定的家庭成员;其三,其是否获得该家庭成员的谅解。
 
    首先,并非所有的偷盗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刑法上的盗窃罪有数额限制或者次数限制。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达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其次,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对偷窃家庭成员财物的行为遵循谨慎入罪、从宽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再者,何为“家庭成员”也有法律规定。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明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综合以上几点,如果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现金不符合法定盗窃数额或者未达到法定盗窃次数,则不构成盗窃罪;即便是满足了前两个条件,但是在得到家庭成员谅解的情况下,也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在未得到家庭成员谅解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时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