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30 10:4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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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文:


  经查,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建设路支行工作期间,对违法发放2笔贷款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银监罚决字〔2017〕2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孙丽娟


  联系电话:0474-8326949


  联系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51号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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