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8 14:1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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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表态:公开某些类型罪犯的个人基本信息,禁止从事相关行业职业,个人认为是法治社会中对特定人员进行特殊预防保护的措施,对有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进行公开,应该!
 
    近日以来,由于江苏淮安淮阴区法院将公开四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个人信息的新闻,关于犯罪分子隐私问题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
 
    罪犯隐私也受保护,但隐私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按照法律法规,即使是犯罪人员,其基本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仍是不能随意公开的。这是居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正常法治轨迹。
 
    而罪犯由于其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且还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因此其个人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常态,以不公开审理为特殊,但都应进行公开判决,其中自然涉及行为人部分隐私。
 
    公开特殊行为犯罪者个人信息是对特定群体的预防保护措施。
 
    但是,有的犯罪类型比较特殊,此类罪犯在出狱后,如果再次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其危险的伤害。比如淮安淮阴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行为人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力量、手段非常薄弱,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包括对危险个体的预防性保护。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其心理上比较特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变态”,此类心理不容易改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此类危险人物进行社会公开,让社会有所防范,是一种依法预警的手段。
 
    事实上,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人可能被进行职业限制和信息公开,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也可能受到职业限制,并在一定程度内公开其信息。比如某些行业犯罪人员,可能会被限制其进入某一行业。
 
    公开个人信息实践中争议较大
 
    不过,虽然公开犯罪分子信息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警,但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仍有比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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