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8 18:5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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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监罚决字〔2017〕2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明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二)未尽职审查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


  (三)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四)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


  (五)对押品评估费用管理不到位;


  (六)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


  (七)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八)会计核算管理薄弱;


  (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控制未按规定执行;


  (十)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监督不到位,未尽职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


  (十一)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十二)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九)《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第一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第二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3倍罚款52661.37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2000万元,罚没合计72215.1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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