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9 19:12: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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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人能不能强行拿欠款人的保险理赔款抵债,理财周刊曾刊发过这样一则案例:

王先生在3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保额3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有太太的姓名。2014年底,他不幸发生意外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太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就在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时,王先生的一位朋友拿着借条出现了。原来,王先生身前为了投资,曾向这位朋友借款10万元,而这件事情也是瞒着太太偷偷进行的。现在听说有保险理赔这件事,朋友这才现身,要求偿付这笔债务。

最终,保险公司还是将全款支付给了王先生的太太,理由是保险合同有明确的受益人,而这笔赔款并不是作为遗产分割的,已经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债务。

依据法律是: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并没发生上述情况,那么人身保险金并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受《保险法》保护的只是这一笔30万的理赔款,王先生的朋友还是可以主张用其它财产来偿还那笔10万元的借款的。

此外,除了不被强制抵债,投保时指定受益人,还有其它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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