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0:46: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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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名称

集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乌兰察布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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