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0:47: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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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通辽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7月23日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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