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9 13:04: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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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我们首先要知道作为 IPO 企业是需要编制盈利预测报告。那么 ,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形可以分为「应当」和「可以作为」的情形。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形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情形。

1、强制性披露: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 1 月 1 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2、自愿性披露:除强制性披露的情况外,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如果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实施首次公开发行(即通称的「A+H」),且相关境外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在境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则出于保证境内外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考虑,发行人一般也应当在境内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在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情况下,证监会对于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情形规定了一定的监管措施,包括解释并道歉、警告、不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等,因此无论是编制还是审核盈利预测报告,都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盈利预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1、盈利预测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发行人应遵循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合理编制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在编制盈利预测报告时,应当正确、合理地确定盈利预测基准和基本假设,科学运用盈利预测方法。除政策性因素导致预测期内会计政策发生变化的,预测期间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应与申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2、盈利预测报告的模式

盈利预测报告一般为点估计,但《盈利预测编制规则》第五条也规定:发行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弹性预测方法编制盈利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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