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9 16:5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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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鑫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银承垫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大连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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