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04 09:19: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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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梳理最近的90号文件,主要明确了资管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式。财政部在去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90号文的发布明确了资管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式,采取“孰高原则”机构更为有利。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开征前的存量资产,在计算缴税时的销售额既可以用实际买入价,也可以选择2017年的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或净值等。在选择权下,资管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选择确定销售额的方式来实现一定的税负规避,同时市场上原先希望通过年底前兑现浮盈以规避多缴税的操作可能就此罢手,因为投资者不再需要在征税之前售出浮盈产品,征税之后购回以降低成本价,市场也因此减少了额外波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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