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04 17:2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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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家的狗吓坏了人,我却来承担责任?这事看起来挺荒唐,但却并非全无道理,如果具体情形与“我”的义务有关,被判赔是有依据的。

    由于目前网上对此案的信息量过少,并没有更细的情形披露,所以,下面的分析只将本案背景作为模拟情景,并非对本案事实的直接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和法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从直接责任来进行划分。因此,对于被狗吓到这件事,一般情况下,非狗所有人的面条店是不用负相关责任的。但是——
 
    先作几个假设:
 
    )如果狗是窜进了面条店,或者从面条店内窜出,面条店就会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时候,面条店对直接发生在店内的安全事故有直接责任。
 
    )如果狗并没有进入面条店经营场所内,只是从店外经过时,吓到了店内的食客,面条店没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面条店占街经营,其义务范围就自然扩大到街面的经营位置合理范围内。
 
    最重要的是:如果找到了狗的所有人,则其所有人承担所有责任。
 
    有了以上的几个基本认知,那么,我们再看看这一件事就会有更清晰的认识了。
 
    按照新闻所反馈的信息,该案中双方都没有找到狗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责任最大的那个人找不到了。因此,顾客要求面条店承担他应当承担的部分责任。
 
    这一点是合法合理的。
 
    但我们不知道,当时这条狗是否已经进入面条店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内。不过,从常理分析,这条狗多半已经进入店内,说不定还是“常客”,到这里找一些食物吃(好了,狗的身份也出来了,多半是无主野狗)。
 
    在这种情况下,面条店没有及时注意到狗进店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驱赶,致使正在进餐的顾客被惊吓引发心脏病,承担相应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不要只为一方叫屈,法律要考虑整体公平公正,开店经营要面对各种风险,这种因野狗窜入伤害顾客的风险也是其中之一。也不要仅与面条店“换位思考”,不妨把自己放在顾客的位置,如果你吃饭时桌边突然窜出条狗来吓坏了你,你难道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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