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2 15:2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扒车门阻高铁事件”经过层层升温、再发酵,俨然已成当下街谈巷议、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但是舆论哗然,社会喧嚣过后,应该给人们带来那些值得深思和汲取的教训启示呢?

    之一,任何人不能以一己之私损害公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扒车门阻高铁事件”女方付出的代价是已被学校停职反省,还让铁路部门罚款2000元;而其身为庐阳区刑警大队大队长,并未买票,而是直接电话给高铁乘警对讲机电话上车,结果给较真检票人员拦下来的老公,也被公安部直接通知免职接受审查;可是大家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三百趟火车时间的重新调整”,给广大乘客的出行带来了非常不便。
 
    为此,作为成年人的他们,必须付出应有的、不菲的惨烈代价。
 
    之二,事件暴露出的铁路部门落后陈旧的检票等现行制度,也应该及时反思,与时俱进,概括成一句话就是“世界一流的和谐号高铁,必须要有一流的和谐号服务。”想必许多人乘坐高铁列车都有过几许相当不爽的检票感受!想想看,每个乘客已是实名制买票,且高铁每个站停靠时间又极其短暂,为什么有许多新的譬如脸部高效识别技术搁置一边不用,却要乘客几次三番、长长排队,堪称繁琐/低效/重复/麻烦的人工售票检票,真是既浪费了乘客大量宝贵时间,又无意间白白占用了诸多社会资源呢?
 
    呵呵,还有倍受乘客吐槽的、品相难看,味道难吃,价格高昂的高铁套餐,这都从一个方面折射出我们的高铁技术已是世界一流,但是服务与当今全球先进水准还有一定差距,必须直面问题,认真倾听乘客的感受,不断加以改进提升。
 
    之三,扒车门阻高铁的女教师固然可恨可气,但人家也是一名个人隐私和权利不容侵犯的公民,因此导致高铁拦车女教师个人信息被扒的“网络暴力”,更是必须旗帜鲜明大声反对的。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散布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