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7 16:23: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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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来看,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在境内销售的药品视为假药。不一定是没有药效的才是假药。也就是说,假药有两种,一种是没疗效的东西,真正的假药;另一种是有真实的疗效,在国外正式上市卖的药,但是没在国内获得批准正式上市。

    这次事件,从报道上来看,这些抗癌药均系假药,有的根本不含有效成分。那么就很明显了,这些药里面是有浑水摸鱼的成分,即使里面有些药确实是有些效果的,但是还是多说一句,从法律上来看,都是假药。
 
    那么,我们来讨论讨论,为什么这些药能够销售给患者呢?
 
    第一,可能国内的药对患者的病情没什么用,为了活下去就试试“别的药”,这就包括此次事件的走私药;
 
    第二,因为印度有强制仿制导致价格低廉,有利可图,医疗行业市场有很大,很多人便铤而走险(实际上药品是救人的,在走私阿三仿制药上我国一直睁一只闭一只眼);
 
    第三,因为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前不认可欧美临床数据,导致欧美专利药进入中国都需要重新做实验,耗时耗钱,再加上没有医保、“以药养医”等问题,成本居高不下,很多专利药比周围市场贵,于是走私药可能就相对便宜可以接受。
 
    实际上,现在国家也注意到这些问题,现在新药进入中国速度快了很多,价格也有一定的优势。比如泰瑞莎在美国是15万美金一年,中国是20万人民币一年。医保涵盖的药品范围也会越来越多,比如乙肝的替诺福韦酯已经进入很多省份医保或者价格下降不少。
 
    最后,走私是一种弊大于利的存在,特别是像这样的走私,金额大,还残害国人体质的药品走私(混有假药)。走私后的产品虽然在价格的优势让社会消费得到了更低的成本,特别是药品可能给患者带来继续生存下去的希望,但国家层面上到地方财政都失去了收入来源,皇粮吃起来跟狗粮一样,使得社会秩序会出现混乱,典型的就是公职人员参与走私,腐败,地方寡头,地方财团,地方黑 社会的产生导致偷蒙拐骗抢等等等等。第二个就是质量和售后的问题。正常渠道上的贸易在出现售后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追责的,从终端追到经销商或贸易商,经销商或贸易商追到生产商,最后消费者是可以尽量避免自己承担所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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