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3 17:46: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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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罚款40万元。另外4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郑果、刘琼、张帆、寇云天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4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周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郑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4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郑果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刘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5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刘琼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5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张帆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寇云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5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寇云天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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