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3 17:46: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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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被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罚款70万元。邹晓磊、李伟东对“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单位名称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冯鹏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邹晓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邹晓磊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李伟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银监罚决字〔2017〕4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李伟东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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