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30 18:5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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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我国社会中P2P网络借贷行业暴露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而专门设计和精心打造的,其正式出台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打击P2P网络借贷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的情况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立法向前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依法监管正式进入倒计时状态。

实事求是地讲,《办法》是应运而生的,其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我国社会中P2P网络借贷行业暴露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而专门设计和精心打造的,其正式出台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打击P2P网络借贷违法违规行为,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但是《办法》的许多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并且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许多重要内容付之阙如。

《办法》的亮点和特色十分明显,比如规定了网贷企业备案登记制度,排除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准入门槛;体现了用“负面清单管理”的监管理念,,明确网贷企业业务边界,划定业务“红线”和“高压线”等。

但是《办法》条款的缺陷更加值得关注和解读。

监管主体不符合网贷行业实际

一是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在设置监管机构和配置监管权限时,《办法》的内容应符合《立法法》的规定,而《办法》直接将监管权限分配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上位法的权力来源,而将监管权限分配给银监会是《互联网意见》直接规定的。

二是网络借贷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网络借贷活动,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其活动已经超越一个省市,一个地区,是一种全国内的活动,由其工商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显然并不现实,也很难做大。

三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动力(或激励)不足。从近两年出大事的许多P2P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来看,许多大型问题平台的“野蛮生长”都与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由于来本地注册登记,就能引进外地资金,能增加本地税收和人员就业,加之许多平台企业能将大量的外地投资者的资金吸收进本地区,有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所以许多地方政府都对问题平台的经营活动漠视不管。而对于注册在外地的网贷企业在当地吸收资金的话,又经常对外地网贷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活动实行非法、非正常经营干涉或干扰,体现出严重的地方保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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