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09:06: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永续债条款多利好发行人,投资者处于劣势
 
  永续债并非是独立的债券品种,目前存续的永续债多以中票形式发行,但发行条款特殊,赋予发行人赎回、延期、递延支付利息的权力,债券本金及利息支付的主动权均在发行人一方,发行人能自行决定债券是否延期,具体来看:
 
  赎回选择权属于发行人,永续债发行期限可分为“2+N”、“3+N”、“5+N”、“6+N”、“7+N”、“5+5+N”等,与普通债券回售不同,发行人有权利在相应的第2、3、5、6、7或10个年度选择延期,不行使赎回权,导致债券本金偿付不确定。在我们整理的永续债中有62.27%的发行期限为5+N,35.89%为3+N,利息调整周期较长。
 
  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发行人不仅可以选择延期偿付,使债券长期存续,还享有递延支付利息的选择权,原则上该选择权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限制。强制付息条款仅当发行人进行股东分红、减少注册资本时才会触发,由于股东分红、减少注册资本的选择权也在发行人手中,因此其延期支付的自主性较大。
 
  结合债项票面利率和基点跳升机制来看,高等级、利率重置周期短的永续债更受市场欢迎。高等级债项的票息性价比高,同时基点跳升幅度并未随等级走高而下降,有效弥补了信用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也正因此,当前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余额占比超过65%,而AA及以下的占比不超过10%。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