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16:27: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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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约会员国的惩罚措施一般有终止会员资格和实施集体安全行动两个方面。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会员国会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况。第五条规定,会员国已经过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的行使。第六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屡次违反宪章规定的原则,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可以将其在组织中除名。
 
    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安理会首先采取的是除武力之外的办法执行决议,并敦促会员国执行此项决议。此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局部或全部停止,直至断绝外交关系。第四十二条规定安理会如果认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办法不足或者已经被证明不足时,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此项行动包括会员国的海陆空军示威、封锁以及其他军事行动。从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会员国需集体行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在实际运作中,作为联合国安全问题的重要机构,安理会在惩罚和限制违反宪章条款的会员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安理会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即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一般由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方式首先对违反宪章条款的会员国实施制裁。如果制裁没有产生使目标国家改变违约行动的预期目标,安理会成员将讨论通过更加严厉的支持措施。如果制裁措施依然没有效果,将考虑实施集体军事行动。一般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不会轻易对目标国家实施集体军事行动。另外,联合国也轻易不会对目标国家采取终止其会员资格的惩罚方式。
 
    认为,因此,联合国最常见的对违约国的惩罚措施是经济制裁,如切断贸易往来、金融封锁、石油禁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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