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7 17:42: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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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古以来都说“杀人偿命”,这四个字其实已经解释了为什么要有“死刑”的存在。这个“杀”,是指故意为之。不明白为什么现在还有那么多律师要为类似这样的罪犯做辩护。这样都要辩护,总觉得这是在侮辱、曲解和否定“法律”二字。

  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或许,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
 
  其实这个案件当中有个很大的bug就是……只是给小妹妹绑了一个蝴蝶结,只是为了寻求母爱,只是觉得精子送入人的身体就可以使人起死回生,那你怎么不把你的精子送给你自杀死去的母亲!18岁很小吗!可以让你的错误被人原谅吗!
 
  所以说,有的国家法律取缔死刑以达到人性对人根本是痴心妄想。提议的官员他可能没考虑到,首先你的国家和人民和谐了才可以迎来取缔死刑。而不是说取缔死刑你的国家和人民就能和谐。
 
  什么激情杀人、什么误杀……其实都是罪犯在找偷生的理由,而律师却帮着他们找,什么罪犯当时的什么狗屁心理什么的,都是扯淡。很多时候,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庭审辩护似乎变成了被告方在不断的钻牛角尖、钻空子找借口的荒谬的辩论赛,而结果往往都不原告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反驳的。
 
  我觉得这些都是放狗屁,对未成年的保护就是让他们肆意妄为的资本,知道是错误,当时怎么还要干,是野蛮人还是听不懂人话,不理解社会和道德伦理,全都瞎他妈扯淡,这种渣滓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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