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5 17:04: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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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 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将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下简称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延长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授权决定期限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研室等单位的意见,中央改革办等有关单位均表示赞成。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证监会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情况和成效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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