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1 13:5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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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但是到了五年我妈去取钱,结果告诉我们六年才能取,到了六年再次去又告诉我们这钱取不出来,要到70岁才能取,一开始就给我妈说这钱70岁才能取,我妈是打死也不得存的,这不是明显骗人吗,大家帮忙支个招,我们该这么办?

回答: 

    这个肯定是保险公司的过错,有成功维权的案例,但维权要不怕麻烦,最重要的是有可靠的证据,我见过最有效果的办法是电话保监会投诉,这个处理起来非常快,而且结果往往都能令人满意。
 
    这里有个程序,比较复杂,已经找过保险公司了,强烈建议直接投诉保监会。
 
    《保险误导维权程序》
 
    【一】、和当事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沟通,心态平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予以公证保全。
 
    【二】、保险公司答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结束。不答应,进行【三】。
 
    【三】、向12378全国保险投诉热线或当地保监局提出投诉,必要时参加当地保监局局长接待日活动(保监局网站会通知,需要提前预约)。
 
    【四】、保监局将投诉成立的案件转交保险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调解成功,结案。保监局寄出结案通知书。调解不成功,转入【七】。
 
    【六】、若当事人认为保监局在解决过程中有不公平之处或其余违规事实,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投诉。
 
    【七】、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依法提出诉讼。
 
    显然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并不主张大家轻起讼事,而是尽量利用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来维权,顺便表扬一下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没有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支持,前述400多万想靠保险公司的觉悟来全额退保?难。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投诉,我准备了一份投诉信样本,供参考,可按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更改,无版权免版税。
 
    《投诉信样本》
 
    2010年8月,本人去位于XX省XX市XX街XX银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存3年,到时可取出来80%,剩余的10年后可以拿到。现在才知道这应该是保险销售人员。今年要买房,准备取钱,无意中拿出来看时才发现,这是XX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
 
    我本人非常气愤。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规行为,要求XX保险退还本金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未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仅片面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想取就取”。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该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向我明确说明这是一份保险产品,也没有提示说这个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而是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误导我,使我认为是银行的储蓄,这是我认为其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之一。
 
    二、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不当类比,未明确说明该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犹豫期和保险责任,未进行电话回访和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该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有意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混淆,并将保险收益说成利息,与银行储蓄进行不当类比。
 
    该公司销售人员没有明确向我说明这个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是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和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
 
    三、没有提供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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