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2 10:1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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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支付业务设施和信息存储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符合《办法》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下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3月21日起实施。

《公告》中提到,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在中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公告》中提到,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在中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此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

  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会上透露道,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机构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支付业务设施和信息存储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符合《办法》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此前,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透露,对外资银行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有关方面正在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范一飞指出,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支付监管要同步跟进,建立起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全面监管方向。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从事金融业务要持牌照,受监管,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允许任何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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