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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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投资信托产品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内蒙古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月8日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