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6 20:04: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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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份判决书(摘录)

后人公堂辨真伪,大师作品平躺枪

2016年5月12日,田某在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举办的春季拍卖会展示现场,从图录上发现弘一大师书法作品“有真、有实”、“恶莫、过莫”四屏被出版过17次的信息后,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图录所列信息是否属实,得到绝对属实的答复后,遂要求嘉德提供与此相关的社会出版物原书,以资查看并佐证真伪。嘉德表示,因场地有限,需先拍得以后,方可进行资料核对并提货。

随后,田某以560万元价格拍得拍品,嘉德也着手提供相关的社会出版物资料。6月12日,嘉德通知田某核对提货。当核对至社会出版物6时,发现上面的钤印(印章)为“弘一”二字,而拍品实物上则显示是“避”字印章和“大明草堂”四字印章,拍品实物与社会出版物物图不符,明显货不对板。嘉德随后停止核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016年9月份,嘉德率先将田某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嘉德认为,拍品实物和社会出版物的公开资料出现印章不符、货不对板情况,是印刷技术导致的出版物瑕疵,要求田某按约定提货。

法院认定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也指出,“原告(被上诉人)作为专业拍卖公司认为出版物上钤印与拍品钤印在内容与表现形式上的显著差异亦属于出版物的细小瑕疵的说辞,明显过于牵强,且与常理不符。”

判决还指出,“原告提供的不准确信息不但会使竞买人的信任落空,也极易造成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误解,从而引发竞买人及买受人对原告行为的异议,并进一步导致买受人与原告之间的此类法律纠纷出现。”但是,根据《拍卖规则》,拍卖人声明不承担拍品瑕疵担保责任,遂判决田某交款提货。

嘉德拍品图录

田某则认为,嘉德在现场展示阶段即表示并承诺,社会出版物与拍品实物是对应关系,在竞拍人拍得后核对提货(这是法院两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时出现货不对板情况,嘉德却以《拍卖规则》规定图录仅供参考等为由,拒绝核对提货,此一行为属明显的恶意欺诈。也由此,导致其购买弘一法师唯一作品的目的落空,并引发拍品价格雪崩的严重后果。

按照法院判决,田某首先提货,完成合同义务,然后于2017年5月起诉嘉德,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嘉德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按三倍价款向嘉德索赔2200余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除拍品与出版物所载的图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外,出版物与出版物之间显示的图片亦存在些许差别,因此,难以排除出版物之间系基于技术手段的局限而造成了显示效果彼此不一致,亦难以排除这是由于出版物之间扫描的对象不一致而导致的。因此,对被告仅以著录出版物所载图片与拍品不一致为依据来证明拍品本身存在瑕疵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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