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3 18:2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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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欣欣三个民事案子:

    根据张律师的视频描述是三个
 
    第一个是婚后财产无效即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无效,主要是诉离婚协议中给付翟欣欣的财产无效,需要返还。
 
    第二个是婚前苏享茂先生赠予翟欣欣的一些物品,起诉赠予合同无效,要求返还。
 
    第三个是苏先生出资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登记第三方名下,但具体使用是翟欣欣,故要求返还。
 
    先说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况,参照的发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二中的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倒过来说,离婚协议订立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那基于离婚协议给的钱是要返还的,至于通过哪些证据证明苏先生被胁迫,那就是律师的功力了。
 
    第二个是婚前赠予无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是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案子起诉的话,适用的是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形,严重侵害是侵权法的研究范畴,先说结果,苏先生自杀了,这个结果肯定算严重,没比这更严重的了,其次自杀与翟欣欣的行为肯定有关,难证明的是具体侵害行为。
 
    第三个是关于机动车的问题,给个最高法的函件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就是说除非翟欣欣能拿出相关协议证明其有权使用该车辆,否则这车先推定谁登记算谁的,但只要苏家拿出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那就是车主,法律是讲登记,更要讲事实。
 
    纯粹法律讨论,否则要被扣帽子说成是舆论干预司法,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造成干扰。任何消息只要不是法院官方的都算是不发布未经核实的消息,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毕竟翟欣欣委托的律师声明过“我们将于2017年9月19日0:00开始,搜集、固定有关证据,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权益的违法人员、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决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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