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1 14:5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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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保持合法合规,没有出现股东故意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权益为个人创造财富的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其它正常原因导致的亏损,所有公司亏损的风险由公司作为主体承担,股东不承担额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参股的员工也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是公司日后出现亏损,导致资不抵债,那么公司老板分给员工15%的干股和10%的实股同样化为泡影,但之前由股权带来的收益仍然归个人所有。
 
    只有一种情况参股的员工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员工有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故意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权益为个人创造财富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参股的员工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在这一点上,以ST上市公司作为例子。被实施ST的上市公司都是连续亏损公司,里面存在不少因为经营出现亏损导致负资产的公司。还有其它突然亏损100多亿元的公司,都很少出现股东需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子。
 
    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去年该公司亏损116亿元,并且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行为,今年该公司扩大亏损,已经资不抵债。根据法律法规,目前只对违规占用资金的大股东提出追讨被占用资金的行动,并不需要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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