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2 09:28: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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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一假期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资管新规千呼万唤始出来。与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我们发现资管新规的确在几个方面存在明显放松迹象,但更多的依然是许多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的条款,我们仍需等待更多细则出台配合加以解读。以下对一些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还有一些条款在解读征求意见稿时就存在争议,但在《新规》中依然未给出明确解释。如在第二十七条中要求实施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结合第四条的规定,会造成市场理解的分歧:如银行理财投资于券商资管或者基金专户,二者均属于私募性质产品,如果向上识别产品最终投资者需要该银行理财产品也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或将不能再继续委外给私募性质的账户,这对于现有市场将产生较大影响。而在本次新规中,除了删除了有关银行公募产品的专门表述外,均未发生变化。但如果仔细阅读条款,如果只有单层嵌套是否需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除此以外,诸如“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表述是否意味着公募产品完全不得投资于非标,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例子仍有许多,都需要更多细则加以说明,这个也是比较要命的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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