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2 09:4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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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通老百姓印象中,香港保险是“严进宽出”,即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要求严格,理赔时标准宽松。那么,为何这位大陆客户会做出拉横幅抗议的极端行为呢?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客观地看看香港保险是否一定就比大陆保险好?
 
  国内重疾险,赔还是不赔?
 
  老百姓常常诟病大陆保险的公司条款和服务,但是当我们了解到这位父亲的经历后,倘若他当时选择购买的是国内重疾险,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根据大陆《保险法》第16条规定,次子所得的少儿白血病有相当概率有望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1、如果次子在2017年10月(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首次确诊白血病,几乎100%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2、如果次子于2015年1月首次住院时检查出的结果是单核细胞增多、轻度贫血,而后续检查证明已经恢复正常(未告知事项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和2017年9月确诊白血病没有任何关联,也有极大概率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为了更好地专业回答此问题,先仔细研读《保险法》第16条中第1、2、3款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第16条第3款规定,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最大诚信原则”,即长期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款以法律形式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保险公司(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
 
  那么香港保险的法律规定如何呢?
 
  我们曾经在2016年12月撰文讨论香港保险的“不可争议条款”,详情参见《关于香港保险的三件事,后悔知道得太晚!》第三部分。如果你购买香港保险,请注意香港“不可争议条款”的两个限制:
 
  1、欺诈——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不实告知事项有“欺诈”成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受2年限制。同样考虑极端情况:投保人由于疏忽,没有告知投保前的相关住院情况,当合同成立10年后被保人确诊癌症,保险公司认为此未告知事实有欺诈成分,仍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2、附加险-香港附加险部分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期调整。
 
  一方面,香港保险在投保时有更严格的告知要求,的确是“严进”;另外一方面,香港“不可争议条款”对于投保人(被保人)的保护弱于国内《保险法》规定,谈不上“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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