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8 09:5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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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伊利跨省抓捕的案子,我一直没有进行过多评论,今天看到有媒体放出新内容,我也完整地看完了《出乌兰记》,针对大家感兴趣的相关问题,我和大家分享观点如下:

  一、影射是否就可以规避法律责任?
 
  不能。我之前看到一些观点,他们认为影射他人当然不构成诽谤,这一点我是不赞同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大家都不是傻子。比如你现在想诋毁一个人,说有个来自红空的叫无雁祖的影星吃喝嫖赌样样不落,简直就是个大人渣。当你看到无雁祖这三个字时,你会想起谁?王昊的艺名是pgone不是皮几万,可当有人说到皮几万时,我们会不会想起他?
 
  如果认为通过谐音梗就可以拿到免死金牌,可以编故事搞事情,那别人想骂你,想侮辱你,只要含沙射影就可以了:当你找上门时,他会说说的不是你,你这么激动干嘛,然后白嫖一顿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美滋滋。
 
  但,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又不是小孩子过家家,世上怎会有这么好的事情?
 
  影射和腹诽不同。腹诽只是在内心嘀咕,没有具体地形成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可影射是你实实在在地通过一些指向性非常明显的文字使他人产生了你想让对方产生的联想,真实目的,谁都清楚。想通过小花招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天真的。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刘成昆一再表明请勿对号入座,但实事求是地说,美丽坚果、匈奴省,盘盘先生...这分明就是把大家推到他想让你坐的座位上嘛。所以从影射的角度认为刘成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思路是错误的。
 
  二、刘成昆是否构成诽谤?
 
  有可能,具体看法院认定。
 
  什么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进而降低别人社会评价的行为。构成诽谤的关键之一,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捏造、杜撰虚假事实。我不是案件相关人士,也没看看到卷宗,对刘成昆存不存在编故事、说的是不是实实在在的真话不清楚,所以下不了定论,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刘成昆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那他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从目前媒体公布的部分案件事实来看,刘成昆构成诽谤,是很有可能的。
 
  三、问题的关键来了,刘成昆是否构成诽谤罪,这个案件应不应该是公诉案件?
 
  是的,我想大家应该早已明白,诽谤,和诽谤罪是不一样的。
 
  诽谤罪自诉,和诽谤罪公诉,也是不一样的。
 
  即使刘成昆存在诽谤行为,那他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多样的。比如,潘先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追究他侵犯合法权益,要求他承担道歉、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影响确实巨大,或者自己就是要霹雳手段的,潘先生也可以学著名影星马苏,学习著名作家郭敬明,通过刑事自诉的手段追究相关被告人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我们无可厚非,我们应该尊重。
 
  但是,是的,但是来了。
 
  直接由我警将士雷霆出击,将刘成昆逮捕归案,将案子办成公诉案件,这应不应该?
 
  我认为这至少是少见的。
 
  为什么呢,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的意思就是,如果你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请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别老想着公器私用,让我们人民警察消耗为人民服务的时间给你的私事擦屁股。而诽谤罪的公诉,只有在你的诽谤足以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可启动程序。
 
  所以问题来了,刘成昆的行为,有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危害吗?有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吗?
 
  是什么样身份和地位的人被诽谤,才能达到这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潘先生,够不够格?
 
  我不知道。具体得看司法机关业已掌握的证据,及法院的认定。
 
  我只是单方面觉得,这太少见了。
 
  希望司法机关能把其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给大家解释清楚。
 
  4、最后,我想说,虽然叔根正苗红,从来不信西方资产阶级学说那一套,但我之前看罗斯福演讲时,有个观点令我印象非常深刻,那就是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什么是恐惧呢?真正的恐惧,源自于我们不知危险会从什么时候到来,以及源自于面对危险时,我们无法改变和无能为力。
 
  这个案子,从表象来看,是单纯因为一篇文章锒铛入狱,它让很多人恐惧了。刑法的谦抑性,之前很多朋友都聊过,因为刑法的大棒,挥动起来真的很可怕。
 
  因此公众需要更多的解释。
 
  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国家和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毕竟,整个事件早已在众目睽睽之下,大家都看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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