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8 18:0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对这样的造谣人,开展打击是必须的,造谣的成本不应该也不能太低,一句话给一个企业造成几十亿的损失,让他付出一点时间的自由也是应该的!好好反思吧,谣言毁人更误人,真心希望对这些乐于造谣的人加大打击,把造谣的成本让这些人承担不起,坚决打击才是保护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的解决办法!
 
  呼和浩特警方透露,4月9日,涉嫌诽谤罪的刘某某、邹某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刘某某以小说形式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影射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邹某某在被伊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潘刚被调查系谣言后,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潘刚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警方表示,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等社会秩序。
 
  造谣全凭一张嘴,一句话可能会打垮一个原本经营良好的企业,这些黑子为了所谓的粉丝,博眼球,不惜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肆意抹黑他人,必须要让邹光祥、刘成昆这些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造谣的代价。
 
  网络空间虽然是你看不见我,我看不见你的虚拟世界,但是并不代表在网络空间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可以做,也要遵守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尤其是网络自媒体,实现了人人都可以做’记者’的需要,但不应该无原则无底线的造谣,散布虚假信息,对此应该严加惩处。
 
  单纯看事实如何,如果写的是真的,那就是传记,如果是假的,那就是造谣,从目前来看,确实是造谣,而且对企业造成了影响,我看了他写的那个小说,网上有,实事求是的讲,确实过分了,不是折射的问题是直接换个名字的问题。
 
  苦情牌加悲剧牌啊刘成昆能把打的牌也都打完了,本想要把自己打造成英雄可是万万没有想到啊最后自己落得一地鸡毛无法收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而现有法律中,对诽谤有明确定义。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老是说什么谣言止于智者,我看还是必须利用好网络的强大,以毒攻毒。这些社会毒瘤层出不穷,只有净化网络,才能保护好网民信息安全,俺绝对支持依法打击利用媒体网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应该有的惩罚。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