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6 10:2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状告证监会不多见,大虾今天要讲的更稀罕——某自然人一口气告了三地证监局。

昨日,证监会官网挂出自然人朱乔春的三封《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显示朱乔春状告北京、四川、重庆三地监管局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作为。

证监局对财务造假视而不见?这罪名可有点大,来看看到底咋回事:

朱乔春申请复议的缘由与乐视网、迪马股份、四川东材三家A股公司有关。

他曾分别向北京、重庆、四川证监局举报这三家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但朱乔春认为证监局不作为,由此提起3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其因提起复议造成的损失。

下面大虾来逐一概述决定书中所讲的事情经过。

状告北京证监局

2013年6月17日,朱乔春曾交易乐视股票,但最后亏损约7740元。

2016年5月14,朱乔春向北京证监局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对乐视网2011-2014年财务造假立案查处,对公司及相关审计机构等进行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同时表示,如果认定乐视不存在财务造假嫌疑,请予以解释和说明,以保护本人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2016年5月23,北京证监局收到上述材料。同年6月14日,又收到朱乔春代理人的补充材料。随后,北京证监局开始核查工作。

2016年8月和2017年9月,证监局分别向朱乔春出具阶段性答复,告知其由于举报事项较为复杂,仍在办理中,待核查完毕会答复办理结果。

状告四川证监局

2017年7月3日,四川证监局收到作为四川东材小股东朱乔春,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四川东材2011-2015年财务造假立案查处,对公司及相关审计机构进行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

2017年8月28日和9月7日,证监局分别向朱乔春的代理人告知举报正在办理,并发出《四川证监局关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举报材料有关事项的函》,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待核查完毕会及时答复。

不过在此之前有个小插曲:

2016年12月14日,朱乔春就曾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四川证监局提交同样的材料。虽然快递信息显示,该件于12月16日由前台查收,但四川证监局表示未收到这份材料,也未在前台登记簿中查询到该件相关的登记记录。

状告重庆证监局

2014年8月,朱乔春曾交易迪马股份股票,但最后亏损约5680元。

2017年9月7日,朱乔春向重庆证监局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对迪马股份2011-2016年财务造假立案查处,对公司及相关审计机构等进行处罚,并给予其举报奖励。如果认定该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嫌疑,请予以解释和说明,以保护本人及广大投资者相关权益。

2017年9月11日,重庆证监局收到上述材料,此后开展核查工作。

2017年11月9日和12月28日重庆证监局分别向申请人作出阶段性答复,举报事项还在处理中,待核查完毕会及时答复。

对于上述三次举报的受理情况,朱乔春认为: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案件的执法期间应为2个月,而三地证监局在收到履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

2.根据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情况通报,这三起案件的办案时间都远超出大案要案的执法时间,且至今未进入立案稽查程序,构成行政不作为;

3.乐视案、东材案办案时间一年多,迪马案办案时间超三个月,均未见三家公司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此,三地证监局都表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其已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并一直在积极核查,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后,证监会对这三封行政复议申请全部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关,根据《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所有的投资者能够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对所有投资者共同权益的平等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基于个别投资者的地位,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查处,而被申请人的查处结果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核查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外,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提起行政复议而造成损失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好了,事情就是这样,大家对此怎么看?

相关文章推荐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