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9 12:1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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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银行丶小明丶诈骗犯都分别负有各自不同性质的责任。

一,银行负有对转款系统的电脑控制安全可靠缺乏监督和复核程序导致系统错误地将2亿元巨款转入小明的银行卡。银行负有进一步整改和加强技术提高并在程序设计上增加监督复核环节,以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错误发生。

二,小明负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民事过错和不法使用非法资金的行为。A,小明所得银行2亿元资金,既不是向银行合法借款,也不是银行向小明依规支付,小明是利用了银行的网络糸统错误所得‘’不义之财‘’,依法应当归还银行。B,小明明知这笔2亿元巨款不是自已合法所有,自已无任何占有、使用丶支配的权利,然而在骗子的欺骗下小明非法的处置了这笔巨款将其全部转入骗子的手里,小明有义务向警方报案并讲清转款的全过程,同时有义务配合警方侦破该诈骗案抓捕嫌疑人和追回赃款。

三,诈骗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财物之行为己构成电信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积极退出脏款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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