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5 09:28: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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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地方的风俗成了恶俗,老百姓苦不堪言,一年辛苦劳作的大部分收入,都花在了人情往来上。而且此风愈演愈烈,越是穷困落后的地方,通过人情往来敛财的花样越多。从精神文明建设着眼点的角度讲,杀住变相敛财的恶俗,算是抓住了贫困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牛鼻子。

  天柱县文明委用行政规定管理风俗的做法欠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不能简单化,不能一刀切。没有群众的认同,任何行政措施都不会有生命力。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即使非管不可的事情也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渠道。乡村的恶俗用村规民约来管理就比较顺当,村民自己制定、自己认可、自己监督的规定,执行起来就比县里的规定更有力度。村民自己来做,什么歪风邪气突出就制定什么规定,比县里统一的规定有更强的针对性。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以法律限制风俗的命题是错误的。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县文明委的规定与法律毫不相干。
 
  当然,我也理解当地出台这个文件的初衷,是为了抵制随礼之风,但是不是这么做太简单粗暴了?移风易俗要引导而不是强制,且这个规定有公权力滥用之嫌,管天管地还管拉屎放屁吗?有这个功夫干点正事,有很多正事可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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