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7 15:2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P2P平台炸雷,其广告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正引发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然而,P2P作为新生事物,对此,目前司法界尚无明确的界定。明星代言人因为宣传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之事,暂时还没有听说。

    今年上半年,某著名影视明星代言的P2P平台炸雷。P2P投资人对于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提出了疑问,由于P2P行业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制法规没有来得及跟进,有待于日后完善。广告代言人违法为P2P平台代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上述法规,P2P平台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其参与制作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二是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三是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P2P平台广告代言人的所作所为符合了上述违法行为,恐怕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相应非行政处罚还是必不可少;对此广告代言人还需承担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道歉。以后勿能见钱眼开,随意为自己陌生的产品代言。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