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5 17:09: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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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处理税务工作时,相信很多朋友都听过“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

圈圈也相信很多朋友在工作中一直对这句话是这样的

要保证资金流、货物流、票流,全部点对点

很多企业会计小伙伴纷纷表示

那么日常在处理增值税问题时

我们该如何理解“三流一致”

又该如何规避“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呢?

今天圈圈抛砖引玉,结合自己的观点

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随着“营改增”被大家无数提起的话题吧

“三流一致”其实源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而圈圈至今还没有在任何公开的税政文件中明确读到“三流一致”这四个字

“三流一致”并不是执法依据,只是我们根据条文总结的一句俗语

那么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呢?

圈圈认为,这句话本身不是执法依据,并无法律效应

而且“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发票虚开问题

“三流一致”并不代表没有虚开

“三流不一致”也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真正的“三流统一”是很难做到的

那么如何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呢?

圈圈认为企业在日常的增值税处理工作中

首先一定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然后在交易过程中,收集保留能够证明真实交易的证据

最后,明确税务风险引发损失的承担主体

随着国家税务工作不断的深化推进

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也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在处理税务工作时,务必要严谨细致

避免小问题带来的大麻烦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