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7 16:3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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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较舆论的声讨气浪,这个处理虽然轻如鸿毛,但也算中规中矩。

    铁路部门对高铁霸座男的处罚来了: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从法律界定上说,车票销售出去,那么就意味着持票人拥有车票上标注的座位使用权。这不仅是约定俗成的常识,也是法律定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显然,车票上的座位,就是约定。而且还是白纸黑字的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被霸座的女士由于男子拒不让座,最终没有坐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座位上,这明显已经背离了约定,而且利益受到了损害,这说明“霸座”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位男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即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而“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据铁路部门解释,依据的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前,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霸座”: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保险公司车辆座位险就没有销售的价值了;飞机头等舱价格也没有存在价值了,我随便买一张机票然后跑头等舱睡觉不是很好?
 
    被霸座的女士完全可以向法庭起诉,不但可以状告“霸座”男子的违法行为,同时起诉铁路系统的不作为,并寻求赔偿。
 
    不能对"霸座"者高高抬起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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