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1 20:2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滴滴"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接连发生问题也是必然,如不彻底整改和依法经营,后果将更为严重。
 
    "滴滴"为出租车行业带来了新风,也给不少人出行提供了方便,这是可歌可贺的。但企业在迅猛发展、如日中天时,接连发生一些恶性事故命案,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灾难,引起了国民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警惕和重视。
 
    广州市交管委对"滴滴"的违法行为接连开出罚单,滴滴尽然置若网闻,拒不执行。
 
    发生此问题的性质是严重的。
 
    作为企业,无论其行为多么前卫或多么有益于社会和人民,都必依法依规经营和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并执行其决定,这是起码的、基本的企业行为规范。
 
    而"滴滴"对于广州市交管委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才是正确的选择。但置之不理,拒绝执行就大错特错了:
 
    一是失去了法定时间内的行政复议权。在正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效期是15日,即在收到行政处罚15日内立即执行处罚。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行政处罚效期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该是广州市政府或广东省交管委)应在两个月内做维持或撒销"处罚决定"的决定。显然,"滴滴"自动放弃了这个时效和权力,估计是自知理亏,干脆硬扛!
 
    二是渺视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这是不应该的,再大的企业也仅仅是企业,再大的企业也必须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党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如此,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公民个人也如此,这是不容置疑的,且是必须的。这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如此。"滴滴"在这个问题上是犯了大忌了,要承担法定责任也是自然的。
 
    所以,"滴滴"面临的后果较严重。俗话说:老虎不发威,即是"病猫"。广州市交管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即是法律斌予的处罚权力,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的执行权力,无可厚非。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