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6 10:52: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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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刑警其实应该确切的被称为国际刑警组织,这个组织是世界上最广泛的警察合作组织,目前共有192个成员国。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组织跟联合国是并行的合作关系,而非从属于联合国。
 
  他的起源是摩纳哥大公在1914年时候被随身仆人偷走了许多珠宝,然后嫌疑人又逃往了法国,脱离了摩纳哥的警察权控制范围。大公非常恼火,也因此起了一个心思打算倡议成立一个国际性的警察合作组织,这样子方便跨国追捕在逃嫌疑人。不过当时因为一次大战已经一触即发了,所以虽然开了一个大会最后却没有任何结果。等着一战打完了,到了1922年这些国家又想起来了这件事,都觉得实在是有必要,于是又到了纽约开了一个大会,但是对于如何合作的许多技术性问题争吵不休,最后大会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但是随着战后恢复重建进入快车道,跨国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于是1923年,这些国家又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召开了一次会议,不同于前两次的会议,这次出席的代表多数都是刑警专家,所以很快就谈妥了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
 
  不过在1938年,德军进入奥地利的第一天,就把因为涉嫌参与党卫队谋杀总理陶尔斐斯案件而被判刑的前维也纳警察总长斯坦因豪森放了出来,希姆莱立即任命他为党卫队旗队长并且取代了当时的国际刑警委员会主席斯卡布尔博士出任主席。从此这个组织基本上被纳粹所控制,总部在1942年被迁往柏林。
 
  当时德国的警察体制下分为安全警察和治安警察,刑警被划归了安全警察部分(盖世太保是秘密政治警察,虽然也在这一部分但是还是不同的部门,因此把这个组织也说成了盖世太保的分支是不合适的)。当时德国安全警察的首脑就毫不客气的“兼任”了这个组织的主席, 在斯坦因豪森之后出任主席的就是大名鼎鼎的“金发野兽”海因里希、德国刑事警察总长内贝,后来因为内贝涉嫌720刺杀希特勒事件被吊死,帝国保安局长卡尔登勃鲁纳最后接任。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根据当时的“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宪章”,这个组织从成立之初就强调政治中立性,只针对刑事案件进行合作。所以纳粹的举动立马引来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反对,他们立即从这里撤回了自己的代表并且不再承认这个组织。
 
  战后,这个组织又被重建并且于1956年改名为“国际刑警组织”,简称INTERPOL,开始总部设在巴黎,1989年迁往里昂。
 
  这个组织从成立开始就明确自己的政治中立性,因此他的合作范围主要限于纯粹的跨国性刑事案件,但是恐怖主义案件和战争犯罪也是其合作范围。不过他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情报交流共享机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执行力。根据其宪章规定,参与的成员国都必须在其警察机构内部成立一个国家中心局作为对接机构。国际刑警组织有权根据成员国的要求,在对提交的相关嫌疑人涉及的案件证据和司法程序文件进行仔细审定之后发布五种类型的通报。除了“红色通报”也就是所谓的“红色通缉令”之外,其余的确实更具有情报交流性质。但是这个“红色通缉令”根据成员国参加时候签署宪章的规定,可以成为其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法律依据。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托书,各成员国的警察机关经常援引该类通缉令,并依照通缉令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凡认为合法合理者,一般即按通缉令注明的逮捕对象的情况依本国法律逮捕该案犯。
 
  当然了,协助国在对嫌疑人进行逮捕之后,要求国还是必须去直接跟协助国进行引渡谈判。如果两国之间原本就有引渡条约,一切简单,但是如果没有就只能进行一事一议的临时谈判了。并且这种引渡是有附加条件的,要求国必须接受即政治犯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引渡后的审判不能变更和增加罪名等等条件。因此经常会出现,原本可能判处死刑的嫌疑人,因为需要引渡回国只能,要求国只能做出承诺不对其判处死刑,如果增加罪名审判就必须拿出新的证据提交给协助国等等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际刑警组织并非联合国的从属机构,但是却接受联合国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的若干公约,例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这些都可以成为成员国援引提出协助的根据。
 
  国际刑警组织目前的总部机关大约有不到800人,其中除了各国派驻代表之外也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等行政人员均为聘任。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成员国的会费,部分来自于各类基金会和企业的捐助。该组织四年召开一次大会处理选举主席,审议决算和修改章程等事项,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受各国代表组成的执委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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