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1 10:04: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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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自己孩子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熊孩子打残废了,那么我必然会进退维谷:要是动手复仇我就会被判入狱,要是我选择和解又咽不下这口气。可以说,在当下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父母遇上这种情况都找不到出路。

  那么,我们不妨呼吁国家借鉴一下英美国家的做法。我先简单介绍一起英国发生的真实案件:1968年5月,年仅十一岁的玛丽将邻居家里年仅4岁的男孩马丁·布朗(Martin Brown)诱骗到一座废弃的房屋里,残忍地将其掐死。同年7月,玛丽再度犯下命案,和自己的玩伴诺玛(Norma Joyce Bell)虐杀了年仅3岁的布莱恩·霍维(Brian Howe),将他的遗体扔在了杂草丛里。

  案发以后,由于玛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最终被无罪释放,但这引起被害者父母和很多英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大多数英国人都认为,玛丽的杀人手段太过凶残,就连很多成年人都没有这么丧心病狂,因此绝对不能就此饶恕她。最终法庭采纳了民众的一致意见,对玛丽判处终生监禁。

  从本案开始,英国法律逐渐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罪犯,如果他的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或者态度及其顽劣,那么这些种种“恶意”就能补足他的年龄,视为他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通过这一原则,英国相继惩罚了很多丧心病狂的青少年罪犯,让英国民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正义。

  后来,美国等欧美国家也相继采用了从英国滥觞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我认为我们也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原则,从而让有“劣根性”的少年犯不再有恃无恐,让罪行严重的少年犯罪有应得,让遭受少年犯严重侵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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