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2 17:20: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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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之后都是感觉吧……我觉得法律不应当只是当我们受到伤害以后才为我们主持正义,而是更应该保护我们不受伤害。因此,面对伤害,应该给我们足够自卫的权利才足以保护自己,震慑坏人!

  近日,云南引发关注。今年初,张某被朋友骗进传销组织,遭限制人身自由20天。张某一次上厕所时,与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掐住张某脖子,张某将对方勒死。检方认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张某的律师认为其只是防卫过当。张某在庭审自述时称,自己被骗进传销后多次想逃却遭到殴打。

  我记得……听说过传销人员欧打新人什么的吧?如果是管理层杀害有逃跑欲望的人,然后事实无法掩饰,站出来说“我杀的是传销人员”,意图逃脱法律制裁,你仍会觉得是自卫无罪么?我们依然还是要把事情弄清楚、理明白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为,如果万一你栽到传销团伙手里,人家将你打死或杀害了呢?

  很多时候给犯罪的人一线生机,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如果都像有人说的,传销的死、强奸的死、家暴的死,反正都是死,你想想他们会怎么做?为了避免暴露,一旦有风险先把受害者弄死!所以按照犯罪危害的轻重阶梯化的量刑,不是怜惜这些犯罪的人,而是为了尽量减少罪犯对受害者的进一步伤害。

  当然咯,对于这样的事情来说的话……过于退让反而降低犯罪门槛,传销又不是人贩子,被骗的对象大都是成年人,是大学生。本身就具备很好的反击能力,说来好笑,传销都是几个人管着几十上百个,感觉皇伪军重现,就是传销判罪轻,还只能判几个头目,所以,一次次抓人,就只是一次次解救行动而已。传销又不比人贩子,杀害小孩便于逃跑。

  当然咯,有点时候看到这些东西的话……其实个人感觉吧……这些主动犯罪更像做生意,是一种投机侥幸行为,那么必然牵扯到机会成本。由于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是很自然会评估风险的,那么“强奸又不杀人也就关几年”和“强奸就要掉脑袋/被切掉/这辈子玩完”,差别可就大了。

  小编我记得很清楚一个曾经从我手上写出去过的新闻,不知道你们是否忘记了,你们忘记了之前一个女大学生进传销发现的时候已经怀了孩子的事嘛?那个女大学生说一晚上七八个。所以讲真啊,传销真的该死,打击力度为什么这么小?如果这一次站监工那边的话,想来以后传销要更猖狂了,不考虑考虑社会风气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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