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1 10:4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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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保险姓保”,“让保险回归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很多买过保险的家庭,仍然存在保额偏低,保障不足的问题。

  今年春节前,一个朋友突然咨询重疾险理赔事宜,询问得了白血病,某款康乃馨重疾险可以赔多少。原来他的表姐被确诊急性白血病,医生告知预计整个治疗费用高达 70-80 万。跟保险公司客服确认,此份保险年交保费 4 千,交了 15 年,但是保额只有 10 万,得了重疾赔付 80% 保额(8 万),身故赔付余下 20%(2 万)。

  虽然保险赔付 8 万,但相对于近百万的治疗费用,真是杯水车薪。只听朋友频频叹息,如果表姐买了百万医疗险就好。

  买过保险的各位,不妨把保单拿出来看看,不少都是这样:

  1、保费不低,一年少则 2-3 千,多则好几万,通常交 20 年

  2、保障金额不高,低至 5-10 万,超过 50 万的极少

  3、高保额的通常只是一些意外险,譬如自驾车和航空意外

  4、定期寿险、重疾等关键险种保额都太低,难以满足需求

  徐老师不得不说,这样的保险配置,一旦真摊上事,实在杯水车薪。。。

  买保险,要避开的第一个坑就是别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保险最本质、最无可替代的功能就是提供保障。交一笔保费,让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未来的身故、重疾、意外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才是保险的核心价值。

  同等保额下,储蓄型保险(或称“理财型”)的保费比消费型(或称“保障型”)要高得多,其中储蓄型保险的“返本”功能更会使保费大大增加,但客户获得的保障并没有增加。

  举个极简的例子:

  花 300 元保费即可获得 10 万保障

  换成理财型保险,同样 10 万元保额需收取 1 万元保费,而真正提供保障才 300 元(3%),余下 97% 保费用于投资。实质上,您就是用利息 300 元支付保障费用。

  在利益驱动下,代理人更倾向于推荐返本型、理财型保险,不少朋友稀里糊涂地签了字,不清楚保单内容和保障金额。等到出险时才发现,明明交了不少保费,保额却这么低。甚至仅购买了年金险,得了重疾需要大笔医疗费,而压根就不在保险范围内。

  所以,市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存”钱买的返本型保险,就是拿着您的利息钱来支付保障成本,造成的后果就是“保费高、保障低”。

  不看保险条款的后遗症

  买保险,如果只看公司名气,盲目崇拜大公司,而不看条款,结果如何呢?

  最近,在朋友圈看到一个轻症理赔案例,截图如下:

  ▲ 某保险经纪人朋友圈

  同样的病情,为什么两家公司理赔得出不一样的结果?

  为何平安最初拒赔呢?

  仔细研究条款,发现其中奥妙

  华夏保险对于“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的定义是: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 华夏某重疾险条款

  而平安保险定义如下: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并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平安某重疾险条款

  由于被保人接受微创手术,不符合“开颅手术”定义,因此平安最初“拒赔”,理由为“没有达到条款要求”。

  虽然经过据理力争,平安最终赔付 3 万元,但是仍需交纳后期 28 年保费,合计 17 万多元。而华夏轻症理赔后,豁免(免交)后续 19 年保费合计 11.4 万元。这就是因为该平安重疾险不含有轻症豁免条款,因此即使确诊轻症,还需交纳余下保费。

  条款中,多一个开颅,使得理赔平添诸多波折

  条款中,少一个轻症豁免,需多支付 17 万保费

  为避债而买保险?

  在销售大额保险时,保险代理人通常会介绍产品的衍生功能,譬如“资产传承”、“避债”、“避税”。那么,买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2017 年 12月,在“教科书式耍赖”黄淑芬案件中,唐山中院通报如下:

  ▲ 唐山中院微博

  说好的保险避债功能呢?

  唐山中院怎么就依法冻结啦?

  首先来看相关法律条款:

  《保险法》第23条第3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意标粗的 2 个关键点:

  1、非法干预

  如果投保的资金是非法所得或者为了故意避债而投保,权力机关可以合法干预,要求保险资金用于还债。

  2、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也做出了相关解释:人寿保险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

  在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该通知一出,在保险界引起巨大反响,保险避债功能也被普遍质疑。

  我们来看其中的几条:

  《浙江高院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 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也就是说,《通知》为保险公司配合法院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有义务配合法院冻结保单并进行执行!

  所以,如果仅是出于避债目的去买保险,那这个坑就跌大了。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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