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5 13:41: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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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科普促使人们养成理性思考和理性处理事务的习惯——凯腾聚知。

  根据“问题导向”的方法论题主问题可以分解为:

  1.张先生无罪释放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综合网络资讯,张某出狱后再次申诉,律师发现存款系有人冒领(银行工作人员蓝某伙同张某朋友),重庆高院判张某无罪。

  按照此案的过程,高院的审判判决属于终审。

  即张的诈骗罪,不成立。

  从而引起后续一系列故事。

  2.张先生申请国家赔偿的合理性及结果。

  重庆第二中院依法受理并按照有关程序纠错并判决。

  张先生依法享受国家赔偿,并给予34余W的赔偿金,按照程序代表做出判决失误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张先生道歉。

  重庆第二中院依责依规履职没有看出有过错。重庆第二中院审判属于初审,张先生可以依法向重庆高院提出复审。

  事实是张先生依法向重庆高院提起了复审,重庆高院已经依法受理了张先生的主张。

  作为张先生和普通老百姓应静等重庆高院的复审及判决。

  舆论更应以中立态度如实报道,而不是煽情。

  3.张先生向银行追讨120余W存款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手段。

  120W是张先生及其妻子的合法存款(目前看需要存疑),张先生依法追讨,合情合理。

  张先生已经依法通过法律诉讼追讨,做为网民和张先生应该静等法院的调查与审判。

  4.此案的追责以及社会意义

  这件事的核心是:

  4.1张先生和张太太存款发生在银行吸储(利率高,存储现场返利高)高发年代。应该是用企业闲散资金配合朋友揽储。

  4.2银行工作人员和张先生朋友合伙取走了张先生资金。是否违规或涉及其它合同内事项,媒体和法院的判决信息都没有披露。

  作为网友只能存疑。

  4.3银行治理过程中银行系统组织的第三方金融融资活动(如,违规私募等)有时会蒙蔽储户。

  甚至储户贪图便宜明知故犯,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吸储。

  没有足够信息,只能存疑。

  4.4银行和储户间存款存取纠纷属于合同规范下的经济纠纷,按照相关司法公安机关不介入,由储户和银行直接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

  事实也是在法院调解下张先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8W。

  4.5事情蹊跷发生在张先生向银行追要第二笔存款14W和张太太后续61.9万(44.9+17)存款时剧情出现反转,张先生被涉嫌诈骗入狱。

  这里边问题就比较大。诈骗属于公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但根据个人和公安立案科打交道,刑事案件立案不是公民或组织想立就能立的。

  由于没有足够资讯,只能存疑。

  4.6追责

  核心是公安工作人员是误判还是参与构陷,监察机构批捕的程序正当性。

  误判,比如银行提供了虚假信息,如张先生参与的确实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一起非法吸储(在资金短缺时期,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银行制度缺失,参与放高利贷,此案银行工作人员蓝某是主任,如果是信贷部主任,则上述推测有成立的可能,如果是这样诈骗有成立的可能性),因为没有确切资讯只能存疑。

  所以追责的第一件事当年蓝某是否发生了非法吸储放高利贷,如果是,张先生夫妇是否知情和推波助澜,如配合宣传。

  构陷,关键在于银行是否报假案蒙蔽公安机关。如此,银行人员就会涉及诬陷和渎职。

  公安刑事拘留公民需要检察院的批捕书,同时对刑事案件有依法督察和监察义务。监察机构认定公安立案合法合理的依据是什么?

  这就要看这件刑事案件监察院如何介入追责机制了。

  作为网友就静等法院,公安,监察系统的追责结果吧。

  4.7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肇始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

  赔偿金属于纳税人税款。网友一方面站在道德高地支持被侵权人获得高赔偿。另一面又希望国家赔偿中应有工作失误人员依责承担部分赔偿金。

  国家法律机构应该借助典型案例普法,依法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那些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百姓需要普法。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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