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31 17:4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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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个说法牵扯到非常复杂的历史问题,需要结合当时的历史政策,详细解释一下。首先,结论应当是不能。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10月关于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试点建立起来。
 
    1986年10月以后,进入国有企业的工人,不再是区分临时工、季节工、固定工,这样的性质了。而是按照文件规定,一律签订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说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雏形。
 
    文件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企业交纳15%,职工本人承担3%的方式共同筹建养老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此之前,我们国家企业中只有固定工人有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在这个文件中试行的范围是国营企业。乡镇的集体企业,一般还不没有资格实行这种规定。可以说想交养老保险,人家也不收。
 
    时间进入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文件。在全国所有企业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文件规定,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负责交纳。
 
    虽然各地对国有企业固定工人这一身份范围确定不一,但是最多确认到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所以,我们乡镇企业的工人之前的工作年限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1992年之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视为缴费年限,也不能通过企业补交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992年到1995年,一般来说是可以补交的。但是有特殊情况待遇,有些地方是1996年1月1日才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这样之前的缴费年限就都不能补交了。
 
    不过,青岛市曾经出台过允许原先的乡镇企业职工补交养老保险的政策,一般是根据企业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进行申请,相关费用自己承担,补交的标准是按照补交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现在一年花费五六千元补交过去只需要几十元的社会保险费,很多人觉得亏。可是毕竟不是国有企业,也只能这么办了。
 
    所以,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这一段参保工龄,一般会从92年开始计算,但是还是要以实际缴费为准。除非当地有特殊补交政策,可以将之前的缴费年限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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