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3 20:16:5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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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小编年纪大了,还是现在年轻人太会玩了。

作为一个单身狗,小编感觉现在秀恩爱的套路实在是太多了,最近看到一个最骚的操作就是一个男生在女友过生日的时候,偷偷给她买了一份意外险。

本来是一个非常温暖的举动,但事情后来的走向却让人大跌眼镜。

到底发生了什么?各位看官,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一.

我们暂且叫这个男生小王吧,小王在他女票生日的时候给他女票偷偷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意外险,受益人填了自己。

小王可能是想默默守护他的女票,所以这事一直瞒着没说,投保单上的签名也是由小王代签的,蹊跷的是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也没有通知到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之后,小王的女票不幸溺水身亡,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拒赔,理由是小王为他女票投保时未经女票同意,小王对他女票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小编对受到双重暴击,人财两空的小王也非常同情,但这事不合规的地方实在太多。

首先该批评的是保险公司,还有卖给小王保险的业务员,虽说有的意外险确实不一定会打电话通知到本人,但代签这件事业务员难辞其咎。

客户不懂事,你们也不懂吗?业务员培训不规范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

小王一看就是保险小白,小编不想多说,但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中引申出了一个保险利益的问题,这大家买保险的时候就不得不注意了!

二.

买保险,除了买给自己之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是在为他人投保。

为他人投保时,就牵扯出了一个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并不是为谁都是可以购买保险的。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简单地来说,只有投保人和被保人存在上面所说的这几种关系,那你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

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家长为小孩投保、公司为员工投保等等...

像小王和他女票这种,还没发展到夫妻只是简单的男女朋友关系,小王要为他女票投保,必须让他女票知道有这件事,同时保单也必须由被保险人女票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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