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3 21:04: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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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被别人收养的亲生儿子拒绝赡养父母,从法理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虽然依据《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毕竟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子女长大的义务,在没有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时,再要求子女赡养,确实也说不过去。
 
    为了更好的形成社会的公序良俗,尊重合法的收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又作了明确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养父母,只要和养子女确立收养关系,就应当尽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抚养的子女,成年待养父母老后,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不能推辞。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随着收养关系成立而解除。也就是血缘关系法律无法改变,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改变。
 
    生父母可以不抚养已经被其他人领养的子女,而该子女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可是,人是一种感情动物,即使没有抚养过,毕竟血缘关系割不断的。我们对社会上其他一些可怜的人都有动恻隐之心的时候,何况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呢?一般还是建议通过合理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爱心援助吧。不方便抛头露面,可以通过亲戚朋友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定向援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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