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5 11:14: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专题:新政出台月余,CRMW成效几何?

  标的主体的行业分布特征也出现变化,10月以前发行的CRMW标的主体集中在中上游,以周期性行业为主,钢铁、采掘、建材为前三大行业,但11月份以后创设的CRMW,更偏向于为中下游行业的发行主体提供保护,前三大行业分别为通信、电子、公用事业。

  从标的主体的分布特征看,CRMW标的主体资质已经出现下降,但这是否意味着信用保护卖方的风险偏好已经明显提高呢?还需要结合CRMW的创设主体和产品其他条款来看。

  当下中资银行是最主要的创设主体,对比11月与10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核心交易商名单,三家券商及一家外资银行退出名单,而新增7家中资银行。CRMW的创设名单也由30家提高至42家,新增的12家均为中资银行。

  可见银行是当下信用保护卖方的主要成员,但与券商、基金相比,银行在创设CRM时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创设CRM对应计提的风险加权资产或达到创设规模的100%,即使参考银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该比例或仍将为50%。相较之下,券商受限更小,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券商作为CRM卖方时,对于未有效对冲风险的CRM业务,可以按名义本金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对已经对冲风险的,按5%计算。仅从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券商受限更小,开展业务更有利,但现今仍是银行担此重任,说明CRMW的发行及主体资质的下沉受政策推动作用可能更明显。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