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7 14:1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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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何况新车的定义是什么?有维修记录的还叫新车吗?如果法官认为有维修记录的也叫新车,那以后4S店新到的车,刚进店就把前脸撞碎了,按这个案子的理论,4S店修吧修吧还可以按新车卖啊!那消费者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4S店胜诉的理由之二是所谓的4S店维修记录可查,虽没有主动告知,但不属于刻意隐瞒!这个理由简直太奇葩了,这就好比我跟法官大人的老婆偷情开房了,但我在宾馆用身份证登记了,所以我跟法官大人的媳妇偷情怨不得我,是法官大人你自己没查到!这理由找的我都无语了,法官大人,你咋不上天呢?

  这位车主肯定是够郁闷的,本来是可以净赚1650万,结果只拿到11万赔偿——最高法院还判决,车主还需负担31.1万元诉讼费,一来一去还倒贴20万元!

  很多人都会觉得比较冤,这辆车确实经过了两处改修: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而且在买车之前,4S店没有告知,还是车主自己上网后查询才发现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很合理,哪怕是买的几千万上亿的飞机,也该按照法律的规则来处理,该赔3个亿那也是经销商自作自受。

  当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大家仍然可能觉得这样的判罚是在帮助商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大家也可以谈谈看法。孔方兄比较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毕竟商家的权益那也是权益。

  法官大人,将心比心啊,谁愿意花550万买一辆有问题被修过的“新车”?就算花10块买双袜子,都不要修补过的啊!

  这次判决,真的无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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