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4 22:24: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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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企业工作,确实会遇到这种情况。有时候算是老板大发“善心”吧,要给职工补交社保了。但却要求职工自己承担企业和个人社保费用。这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职工遇到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承担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费用;企业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用。
 
    责任主体划分的非常明确,不按要求缴纳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而且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所以,法律法规非常明确:第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产生的滞纳金也要有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者遇到了这样无理的单位,一般不建议自己去交钱。应当抓紧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补缴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其实我也理解,很多劳动者为了自己工作的稳定就委曲求全了,90%以上的劳动者都会这样选择。不过也有一个好建议,那就是让单位给自己开具一下收据。毕竟我们职工个人是不可能把钱给交上的,必须通过企业。如果有收据在手,未来我们要离职的时候,可以再以收据为理由,索要相应赔偿。
 
    不过,劳动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民法的有效期是三年,时间不易拖得太久。如果我们在这个企业混的还不错,长期不离职的话,就把这件不愉快的事情忘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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