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0 21:41: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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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当前的通知来看,个税专项附加抵扣确实会减少我们的纳税金额。

    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专项办法》的通知,此通知将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个直属机关,并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九章,除了总则、保障措施和附则之外的其他六章,就是这次专项附加的重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我们先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涵盖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统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世纪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期限不超过240个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不同,按照每月800元到1500元标准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及以上父母时,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只要大家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在纳税前,提供证明,将纳税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定额扣除后,再将剩余部分,按工资比例纳税。
 
    计算方式:应纳税金额=月收入-起征点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得到剩余金额后,再按照工资所属范围,进行纳税。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来说吧,北京的王女士,假定扣除五险一金后,月工资2万元,是独生子女,有女儿读小学,父母已满60周岁,在北京有房,但要还房贷。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专项办法》,王女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
 
    意味着,王女士在个税改革前每月应缴纳个税3120元;今年10月1日后,应缴纳个税1590元,比之前少缴纳1530元,税负水平降低近50%;而在2019年1月1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王女士将减去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000元。
 
    即应纳税额度为20000-5000-4000=11000元,按调整后税率表计算,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80元,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少缴纳税款650元,税负水平降低44.6%;比个税改革前,少缴纳2240元,税负水平降低71.7%。
 
    所以从数据大家就可以看出,个税改革确实为我们带来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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