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4 20:53: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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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上来说,如果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投资人对导致亏损的原因应当有知情权。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投资人维权成功。对于投资风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场波动导致的投资损失,还有一种是操盘人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前一种是投资管理人尽职尽责,所以不需要其负责,而后一种则需要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责任。例如最近的中石化的期货亏损案例,表面上看上去是石油价格下跌造成的风险,实际是操盘人的明显失误造成的(未采取风险对冲措施造成风险扩大),因此是需要追究责任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者很难区分,因此银行往往会故意把自己的操作失误粉饰为市场波动。由于没有专业的第三方对银行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反馈,所以遭受亏损的投资者投诉无门。
 
    这是目前投资者面临的困境,只能希望监管部门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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